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云,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蒋成文,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董定文,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冬云与被执行人蒋成文、董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二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成文、董定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122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