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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104号

战景仁与朴成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战景仁,朴成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104号原告战景仁,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成镇,男,1950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景仁诉被告朴成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景仁撤回对被告朴成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5.00元减半收取为3822.50元,由原告战景仁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永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