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24号

丁茂良与李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茂良,李敬,南昌铁路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4号被告丁茂良,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敬,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南昌铁路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茂良与被告李敬、南昌铁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茂良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茂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茂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茂良负担。

审判员  蔡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