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4号被告丁茂良,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敬,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南昌铁路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茂良与被告李敬、南昌铁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茂良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茂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茂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茂良负担。
审判员 蔡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