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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603号

王照革与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照革,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照革,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本院(2016)黑1084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照革工资2017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被告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照革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乔巨国

审判员 姜宏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