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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811号

李玉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红,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8012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路1号北京鑫缘联华农副产品市场内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耀,经理。被执行人李永耀,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李玉红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给付5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扣划李永耀名下存款2797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玉红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27970元,尚欠2203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发现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公司、李永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审 判 员  马元凯

代理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