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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1293号

徐丰彩与翟腾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丰彩,翟腾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293号

原告:徐丰彩。

委托代理人:李振宁,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腾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彩与被告翟腾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丰彩于2016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翟腾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丰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丰彩撤回对被告翟腾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徐丰彩承担。

审判长  程平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