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293号
原告:徐丰彩。
委托代理人:李振宁,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腾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彩与被告翟腾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丰彩于2016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翟腾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丰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丰彩撤回对被告翟腾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徐丰彩承担。
审判长 程平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