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3856号

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凤莲、丁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凤莲,丁会平,丁树刚,丁淑石,解翠莲,丁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56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被执行人:张凤莲,

被执行人:丁会平,

被执行人:丁树刚,

被执行人:丁淑石,

被执行人:解翠莲,

被执行人:丁树花,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凤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倴证执字第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3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文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