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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09号

郑治暖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治暖,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郑治暖,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9091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9号浩玉兴华建材城H4-H5号。法定代表人荆万忠,总经理。郑治暖与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治暖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8928.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治暖申请执行标的8928.7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治暖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顺兴荆傲鹏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