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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30号

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晶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晶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新区政府西街2号楼5号-302。法定代表人徐云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晶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晶晶宴会城七楼。法定代表人丁平,公司总经理。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晶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和解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商初字第6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