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字第5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58号。
法定代表人:霍金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A座3,4-101。
法定代表人:葛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日技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