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江。
被执行人: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梦山。张胜江申请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奔民初字第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胜江于2016-2-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恢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