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执字第880号

阳彩星等与阳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云,阳彩星,阳庆安,阳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云,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阳彩星,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庆安,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程,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艳云、阳彩星与被执行人阳庆安、阳程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阳庆安、阳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庆安、阳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云、阳彩星借款3082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阳庆安、阳程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剑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