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元,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安富,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杨菊元与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调解书,由陶然公司支付给杨菊元工资5540元,并退还押金300元,合计5840元。到期后陶然公司未履行,杨菊元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陶然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张菊仙因涉嫌刑事犯罪在保山看守所羁押,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执6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执行员 蒋宇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