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左龙。
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左龙与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劳人仲调字第3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的存款、收入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承担执行费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