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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245号

左龙与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龙,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左龙。

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左龙与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劳人仲调字第3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的存款、收入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承担执行费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