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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15号

刘亚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15号申请人刘亚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亚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720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缴纳案款77201元,案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亚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承担义务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妮

代理

审判员  王贵珍

代理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