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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937号

史××诉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民初937号

原告:史××,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孙××,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缺席)原告史××为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刘珍秀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孙××,现年10周岁。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后来渐渐不和,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4月8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不知悔改、不务正业、赌博、与其他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三、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22,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生女孙××于2006年2月21日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4月8日再次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6年1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相爱以情,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处理得当,就不会影响双方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至今有近10年的夫妻感情,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生女孙××现年10周岁,原、被告双方应更加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给孩子一个温暖健全的家庭,以利于其更好的成长。原告以被告赌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珍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