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冯晓晓,女,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风祥,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冯晓晓申请执行何风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依据:(2001)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10049.75元,申请执行人冯晓晓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1)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