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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68号

冯晓晓与何风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晓晓,何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冯晓晓,女,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风祥,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冯晓晓申请执行何风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依据:(2001)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10049.75元,申请执行人冯晓晓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1)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