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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479号

魏延松申请执行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延松,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松。被执行人王静。魏延松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延松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静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延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静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延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江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