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637号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10座,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1-9。法定代表人王悦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影,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XX,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