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潘晓美被执行人丁志学潘晓美与丁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志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晓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潘晓美与丁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