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执332号

张俊秀与张同清、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秀,张同清,高美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秀。被执行人张同清。被执行人高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同清系夫妻关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秀与被执行人张同清、高美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同清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