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秀。被执行人张同清。被执行人高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同清系夫妻关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秀与被执行人张同清、高美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同清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