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189号
申请执行人:高莹莹。
被执行人:全金昌。本院在执行:高莹莹与全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93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