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孙松刚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孙松刚与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松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松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松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