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民初933号原告邱修文,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行政村赵丰村。被告王卫杰,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修文诉被告王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修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修文诉称,2013年3月20号,芝麻洼社区负责人王卫杰去太康县求德型材有限公司办公室,经双方认真协商制定了芝麻洼社区的安装加工协议,协议约定:1、窗户每平米100元正。2、窗户大框安装结束付清窗户总造价的50%。3、窗户全部安装完毕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公司随机派负责人进入芝麻洼社区施工安装。2013年8月23日安装结束,在安装期间王卫杰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772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于2014年2月4日向公司打77200元的欠款条一张。后又经过多次催要不还,又与2015年12月21日在公司办公室签订了还款协议,明确了还款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上面按了指纹。综上所述,被告多次违约、不讲信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窗户款772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卫杰未到庭,但其答辩称欠款属实,愿用芝麻洼社区房屋顶替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号,被告王卫杰与太康县求德型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芝麻洼社区的窗户安装加工协议,协议内容:1、窗户每平米100元。2、窗户大框安装结束付清窗户总造价的50%。3、窗户全部安装完毕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2013年8月23日安装结束,安装期间被告王卫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剩余工程款77200元未支付。2014年2月4号被告王卫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窗户款77200元正。同时约定被告王卫杰于2016年1月20日付给40000元正,剩余37200元于2016年1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还款,被告王卫杰自2014年2月4日起承担月息3%的违约责任。被告王卫杰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欠条、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王卫杰给付剩余货款7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邱修文请求被告承担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3%是一种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其总欠款的30%计算即23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邱修文货款77200元。
二、被告王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邱修文违约金23160元。
三、驳回原告邱修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王卫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