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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552号

孙超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552号

原告:孙超,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育荣,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迂春利,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超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承担。

审判员  谢基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