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552号
原告:孙超,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育荣,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迂春利,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超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迂春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承担。
审判员 谢基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