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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90号

被执行人于国亮罚金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9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于国亮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于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