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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0521号

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洪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洪兵,连云港国泰力勤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521号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蟒牛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其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沈玉林,公司董事长。被告金洪兵,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连云港国泰力勤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金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洪兵、连云港国泰力勤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洪兵、连云港国泰力勤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擎宇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明

代理

审判员  葛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