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35号原告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占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临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