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民初135号

胡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35号原告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占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临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