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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38-1号

吴小华与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慧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小华,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慧峰,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38-1号申请人吴小华。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慧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余慧峰。被申请人刘斌。申请人吴小华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慧峰、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据(2016)鄂0115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因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余慧峰的银行存款154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斌的银行存款154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斌在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88.84%的股权的冻结;

五、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张桂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21层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土地证号:洪国用(20**商)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