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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163号

陈某某与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MarcGastonLucienBrean,该公司中国区总裁。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兹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世图兹服务公司原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都是后期造假,视频光盘日期作假。陈某某的工作岗位属于特种作业,世图兹服务公司对离职体检拒绝提供,不公平。劳动仲裁部门无权出具对陈某某不公平的证据,偏袒世图兹服务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再审。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存在出勤但未提供劳动,符合客观事实。陈某某长时间不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世图兹服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陈某某存在出勤但未提供劳动的情况,并无不当。陈某某主张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纪,世图兹服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陈某某主张劳动仲裁部门无权出具对其不公平的证据,偏袒世图兹服务公司,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林发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