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43号申请人郑美莲,女,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杨琼,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申请人郑美莲与被执行人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美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郑美莲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75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464元,由被执行人杨琼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 判 长 余亚娟
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
审判员 唐文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