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09号原告王盼盼。被告梁龙龙。被告李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盼与被告梁龙龙、李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盼盼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盼盼负担。
审判员 樊宾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