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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509号

原告王盼盼与被告梁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盼盼,梁龙龙,李花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09号原告王盼盼。被告梁龙龙。被告李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盼与被告梁龙龙、李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盼盼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盼盼负担。

审判员  樊宾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