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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年龄29岁。被执行人梁某某,男,年龄32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金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将案件款交于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金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