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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742号

马利敏与直瑞花、李连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利敏,直瑞花,李连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马利敏。被执行人直瑞花。被执行人李连杰。本院在执行马利敏诉直瑞花、李连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执监7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由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