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584号
原告:朱荣珍。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维。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驰博。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瑾。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沌口街民营工业园旁)。
法定代表人:蔡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薛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0R2地块。
法定代表人:万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珍、原告王维、原告王驰博、原告王瑾与被告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第三人武汉薛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峰工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名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珍、原告王维、原告王驰博、原告王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四名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锦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