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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584号

朱荣珍、王维等与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荣珍,王维,王驰博,王瑾,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薛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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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584号

原告:朱荣珍。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维。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驰博。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瑾。

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沌口街民营工业园旁)。

法定代表人:蔡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薛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0R2地块。

法定代表人:万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珍、原告王维、原告王驰博、原告王瑾与被告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第三人武汉薛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峰工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名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珍、原告王维、原告王驰博、原告王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四名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锦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