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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5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艾某某,陈某某,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5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2-5,地址: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卫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30岁。被告陈某某,女,27岁。被告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54175-5,地址:贵溪市。法定代表人琚胜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艾某某、陈某某、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以三被告偿还了到期的按揭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艾某某、陈某某、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叶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