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557号原告徐开琼,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琴,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徐开琼与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