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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557号

徐开琼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开琼,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557号原告徐开琼,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琴,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徐开琼与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