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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997-3号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一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99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新晖苑B座,组织机构代码70519598-7。法定代表人叶新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贞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一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与被执行人林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一平,责令被执行人林一平支付申请执行人258491.6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77元。但被执行人林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听庭,其举证被执行人林一平有房产一套。经查,被执行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一平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档案号:20081XXX;合同编号GF-2000-0171060XXXXX)套房一套,现处于评估、拍卖的过程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一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