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行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谷军,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丁哲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丁哲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哲斗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行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袁海波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