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999号罪犯胡亮,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胡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6512.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胡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胡亮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证人证言、证明材料、狱内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胡亮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