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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1624号

王京生与常桂春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京生,常桂春,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京生,男,1969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常桂春,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常桂春,总经理。王京生与常桂春、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京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常桂春、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王京生亦不能提供常桂春、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3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常桂春、北京迅际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