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110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8民初5110号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女。委托代理人陆健,男。被告周申音,成年,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申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56元。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盛美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范秋萍
审 判 员 盛美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秋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