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287号原告通辽市神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李勇军,职务,总经理。被告于远波,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神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神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神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通辽市神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德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