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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279号

原告张绍海诉被告陶乐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绍海,陶乐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279号原告张绍海。被告陶乐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海诉被告陶乐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鹏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丽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