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025号罪犯王福臣,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福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福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6)第14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