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022号原告银川市西夏区新光水暖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营者王丽佩,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严财昌、陈秀梅,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苏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新光水暖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新光水暖五金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新光水暖五金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