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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77号

向发合等与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发合,熊加福,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向发合,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加福,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申请执行人向发合、熊加福与被执行人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向发合、熊加福费用七万元;

二、驳回原告向发合、熊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向发合、熊加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发合、熊加福与被执行人北京强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发生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