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921号罪犯高鑫,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铜王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7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鑫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