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恢字第00041号
申请执行人:辜刚,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罗文贞,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文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文贞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文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西湖苑小区8号楼第101室(房产证号:2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文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西湖苑小区8号楼第101室(房产证号:2X**号)。
二、被执行人罗文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罗文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罗文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