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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418号

温玉婵 刑事收缴违法资金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玉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418号被执行人温玉婵。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第(十四)项的内容,判决收缴被执行人温玉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赌资等违法资金及其孳息160347.81元,予以上交国库。本院在审查立案后,于2016年5月依法对该账户内的赌资等违法资金进行了划拨,予以收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81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陆军

审判员  徐干辉

审判员  王凤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炼 百度搜索“”